出口退免稅申報後 15 日內需留存合同、運輸、報關等單證,資料保管期限為十年。
為落實出口貨物、跨境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相關增值稅、消費稅政策,優化辦稅服務、規範徵管流程,國家稅務總局印發《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(免)稅管理辦法》,清晰界定出口退(免)稅全流程管理要求。
針對享受出口退(免)稅政策的出口貨物、對外修理修配服務,納稅人需嚴格落實備案單證管理規範,具體要求如下:納稅人完成出口退(免)稅申報後十五日內,需分類妥善留存對應備案單證(受成交方式限制無法取得的除外);同時按申報時間整理編制單證目錄,標註資料存放形式,留存備查,保障稅務核查順暢開展。
涵蓋出口合同、外貿綜合服務合同、外貿企業購貨合同、生產企業非自產貨物出口購貨合同等。
包含海運提單、航空運單、鐵路運單、承運單據、郵政收據等承運人憑證,以及國內運費發票、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發票等。
企業委託第三方報關的,需留存委託報關協議、代理報關服務發票等資料。
若企業確實無法獲取規定備案單證,可採用內容、作用相近的替代資料。除特殊政策另行規定外,備案單證由企業自行保管,嚴禁私自銷毀,法定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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