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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 2026-04-24

官方新规|出口业务退(免)税备案单证管理要求详解

官方新规|出口业务退(免)税备案单证管理要求详解

出口退免税申报后 15 日内需留存合同、运输、报关等单证,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。

为落地出口货物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相关增值税、消费税政策,优化办税服务、规范征管流程,国家税务总局印发《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(免)税管理办法》,清晰界定出口退(免)税全流程管理要求。

针对享受出口退(免)税政策的出口货物、对外修理修配服务,纳税人需严格落实备案单证管理规范,具体要求如下:纳税人完成出口退(免)税申报后十五日内,需分类妥善留存对应备案单证(受成交方式限制无法取得的除外);同时按申报时间整理编制单证目录,标注资料存放形式,留存备查,保障税务核查顺畅开展。

购销类合同

涵盖出口合同、外贸综合服务合同、外贸企业购货合同、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购货合同等。

货物运输单据

包含海运提单、航空运单、铁路运单、承运单据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凭证,以及国内运费发票、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发票等。

委托报关资料

企业委托第三方报关的,需留存委托报关协议、代理报关服务发票等资料。

若企业确实无法获取规定备案单证,可采用内容、作用相近的替代资料。除特殊政策另行规定外,备案单证由企业自行保管,严禁私自销毁,法定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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